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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有陷阱?细心推敲条款别当甩手掌柜

半岛晨报  2016-09-08 08:16

[摘要] 郭女士与房东在2015年11月29日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为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9日,但是在2016年7月的时候,房东把郭女士租住的房屋卖给了另一个人。现在这个买主一直要求郭女士搬出去,已经持续很长时间了,郭女士找了房东协调,房东也要求郭女士搬出去给新的买主腾房。

【案例】赵小姐公司外派来连工作,租房居住,2016年1月,她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在当天她按公司规定付三押一。 3月1日,赵小姐接到中介公司的催款电话,便找到中介公司理论。中介公司向赵小姐出示双方签署的 《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2条上写着:“乙方在入住前必须以 ‘付三押一’的支付形式交予甲方作为房屋租金。以后按季付”。可第4条上又写着“乙方必须提前30天到甲方营业部的财务科交纳房租。延缓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100元,如3日后仍不交纳,甲方视为合同终止和乙方放弃房屋内所留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 ”。赵小姐认为该公司设立合同陷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及剩余租金。

【律师解析】与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一定要细心推敲合同条款,对于合同上的不合理规定可以拒签。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力争把损失降到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于《补充协议》第4条“延缓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100元”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律师提醒】目前,房屋买卖租赁中的失信、违规等问题时有发生,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为数尚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打官司时间成本偏高导致部分当事人无暇与中介公司周旋;另一方面是房屋中介公司内部自律、行业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有鉴于此,当事人无论买房还是租房,一要亲力亲为,不要完全依赖中介公司,对中介公司要求签署的文件要详细阅读,及时提出修正意见,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麻烦;二要注重细节,在签署合同时尽量明确合同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明确约定,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的争议。

郭女士与房东在2015年11月29日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为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9日,但是在2016年7月的时候,房东把郭女士租住的房屋卖给了另一个人。现在这个买主一直要求郭女士搬出去,已经持续很长时间了,郭女士找了房东协调,房东也要求郭女士搬出去给新的买主腾房。现在郭女士一家人要没有地方住了,她想问一下,房东的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提醒: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律师解析:在本案中,郭女士对租住的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房东出卖该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郭女士,如果其没有通知她的,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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