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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出台实施意见 8类无 人员能办 登记

半岛晨报  2016-10-27 06:52

[摘要] 昨日, 网站发布了《大连市人民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16年年底,全面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 ,达到全市 和公民身份号码之间实现准确性、 性、 性的目标。

昨日, 网站发布了《大连市人民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16年年底,全面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 ,达到全市 和公民身份号码之间实现准确性、 性、 性的目标。针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且需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意见指出,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后,无需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日期由社区民警会同其父母或监护人核实确认,登记 后出生日期不再予以变更。

8类无 人员具体如何办理 登记?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含非婚生育)的无 人员

按照随父随母登记 自愿的原则,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随父或随母一方的居民 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母亲一方 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 登记。

申请随父登记 的非婚生育无 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助产机构处理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持相关证件到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父母持“亲子关系声明”、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其身份证件,到其出生地区市县级卫生计生 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其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相关身份证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其拟 地区市县级卫生计生 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登记常住 。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随父或随母一方的居民 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母亲一方 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 登记。(2)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无 人员,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后,无需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日期由社区民警会同其父母或监护人核实确认,登记 后出生日期不再予以变更。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 人员

收养人应提供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的DNA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与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

1999年4月1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 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 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 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 登记。

1999年4月1日到2009年4月1日之间的事实收养,且被收养人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仍未满14周岁的无 人员,由当事人向区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 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 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 登记。

其他依法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无 人员,经收养人 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调查属实,由社区民警会同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核实确认其出生日期,凭收养人书面申请、居民 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将其常住 登记在收养人家庭 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登记 后出生日期不再予以变更。

办理收养登记工作中,发现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无 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原 注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凭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内容恢复其常住 登记。

原始户籍档案丢失或记载内容不详、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可凭当事人原 所在地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恢复其常住 登记。

(五)因婚嫁、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漏登)原籍 的人员

原本市农村地区常住 人员,因婚嫁 已迁出或注销造成无 的,本人可以向原 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的,可以凭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内容恢复其常住 登记。

原本市常住 人员,因长期外出等原因 被注销(漏登)造成无 ,现在又回到原 所在地生活、居住至今的,本人可以向原 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其系原 被注销(漏登)人员,且未在其他地方 的,可以凭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内容恢复其常住 登记。

原始户籍档案丢失或记载内容不详、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可凭当事人原 所在地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恢复其常住 登记。

恢复常住 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 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 迁移登记。

(六) 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 人员

原本市常住 人员,持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 迁移证件,在 迁移过程中因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 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证、过期的 迁移证件(或遗失迁移证件情况说明),向签发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 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 迁移证件办理 迁移登记。

在补领、换领 迁移证件后,已不符合迁入地现行 迁移政策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证、 迁移证件向 迁出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恢复常住 登记。

本市生源因 将 迁移至外省市大中专院校集体户,不符合迁入地现行 迁移政策等原因造成无 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证、 迁移证件,向本市原 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 登记。

(七)本市常住 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 人员

母亲一方为本市常住 居民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本市常住 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方非婚生育说明、母亲的居民 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母亲 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 登记。

父亲一方为本市常住 居民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本市常住 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亲方非婚生育说明、父亲的居民 簿和居民身份证,向父亲 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 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参照本实施意见中“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情况先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原因造成的无 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形成无 问题的具体原因,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 所在地或本人原 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无 人员本人(监护人)、知情人、村(居)委会负责人、社区民警等人员,形成调查报告等材料,甄别符合在本市登记常住 条件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本人DNA鉴定证明经核查比对后,依据“大连市公安局疑难 集体审核制度”相关规定,办理常住 登记。

没有出生证明也能办理

问:本市从去年12月1日开展无 人员登记 工作,解决了一大部分无 人员登记 的问题,那么此次意见的出台,将对这项工作起到什么作用?

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籍管理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出台的意见,着重解决之前工作尚未解决的“疑难杂症”,比如,在之前开展的无 人员登记 工作中,解决了具有《出生医学证明》这部分超生人口的 登记问题,但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超生人员的 登记问题还没解决,这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就解决的这一问题。

同时,考虑到1996年1月1日之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人员想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客观困难,意见提出了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无 人员,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后,无需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日期由社区民警会同其父母或监护人核实确认,登记 后出生日期不再予以变更。 ”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实施意见更接地气

问: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意见》,本市制定的实施意见在该文件的基础上有哪些变化?

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更加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比如,国务院文件指出了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 的人员 登记问题的解决办法,而本市出台的文件还考虑到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 (漏登)原籍 的情况,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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