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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供热设施问题向开发建设单位投诉

半岛晨报  2016-11-19 10:07

[摘要] 为加强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供热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的责任,避免在用户供热投诉时双方互相推诿,影响用户正常用热,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供热问题责任划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已印发给各供热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强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供热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的责任,避免在用户供热投诉时双方互相推诿,影响用户正常用热,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供热问题责任划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已印发给各供热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

该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供热管理活动。用户出现室温不达标等问题,应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设施出现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问题,应向开发建设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受理,并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

供热单位要参照《大连市供热运行标准》对换热站进行运行调试,提供足够的热量,保证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相关参数符合运行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负责对外管网进行运行调试,确保供热管网稳定运行。

按照《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和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维修更换,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因供热管网堵塞,影响供热质量,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对管网进行清洗维护。

供热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投保供热责任险。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如遇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该规定按调整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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