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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可以撤销吗?

新商报  2016-11-25 05:42

[摘要] 如今,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赠与事件常有发生。《合同法》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然而,对于夫妻之间的婚前、婚后及离婚时的房屋赠与行为,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其实并不相同。

简介:资深律师,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在公司法、房地产法等领域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

如今,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赠与事件常有发生。《合同法》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然而,对于夫妻之间的婚前、婚后及离婚时的房屋赠与行为,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其实并不相同。

有一个案例: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一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二人的儿子随王女士生活,该房屋由她与儿子共同居住。后来李先生再婚,却拒绝将其房屋产权过户至王女士名下。同时,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诉讼中李先生称,他目前收入较从前大幅减少,与现在妻子一直租房住。离婚分割财产时自己考虑不周。因赠与王女士的房产尚未过户,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但王女士则称,她之所以同意离婚就是因为李先生把房产赠与自己。现李先生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又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他这种不诚信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可否行使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的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享有法定事由撤销权,应在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权益、被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下行使,本案中并不涉及上述法定撤销权的情形。那么,关于李先生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呢?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若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但若男女双方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则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不宜适用上述条款。首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在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显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我建议,若男女双方之间为协议离婚,应按照财产分割协议尽快分割财产,涉及的房产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若双方为诉讼方式离婚,法院的判决书其效力等同于或者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予以履行,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应在两年之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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