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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产权如何界定?

新商报  2016-12-09 09:42

[摘要] 如今,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较为普遍,不过,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办理房产登记和给成年子女购房的法律后果差异巨大,由此引发的诉讼正在悄然增加。

如今,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较为普遍,不过,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办理房产登记和给成年子女购房的法律后果差异巨大,由此引发的诉讼正在悄然增加。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周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周先生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产权登记在周先生夫妻双方名下。后来,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分割案涉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在此期间,周先生的父母另行起诉周先生,主张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购房款为借款。后来,周先生持该民事调解书在离婚案件的二审期间,主张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自己写的“借据”,借款日期为两年前购买房屋的时间;张女士辩称,该“借据”是周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后补的,并坚持认为购房款的性质为赠与。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是周先生父母对二人的赠与还是借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若“借据”系在购房时所出具的,则应当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认定为借贷性,但实际上“借据”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周先生补写的,且写该“借据”时,张女士不知情,也未参与。另外,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周先生与张女士夫妻双方名下,所以,更应将周先生父母的出资认定为赠与。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又如何处理呢?在此种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就不能简单地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确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夫妻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而是为了避税、方便子女上学等,且有证据证实,那么,夫妻离婚时则应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在此,我建议,对于父母而言,应在出资购房时,对出资的性质、对象等予以明确说明,甚至要以签订协议、办理公证等形式加以确认;对于子女来说,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若出资为借贷性质的,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并应由其签字认可;若出资为赠与的,夫妻双方也可通过财产约定的形式,对房屋的归属等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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