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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业务处理有学问 不懂政策酿苦果

半岛晨报  2016-12-13 08:07

[摘要] 2010年前后,因规划建设等原因,对某区域进行拆迁工作,部分企事业单位都在搬迁范围之内。到了现在,很多企业到了搬迁清算年度,搬迁所得核算是否准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日前对某单位进行纳税检查,因企业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搬迁工作考虑不周,终被补税500余万元。

2010年前后,因规划建设等原因,对某区域进行拆迁工作,部分企事业单位都在搬迁范围之内。到了现在,很多企业到了搬迁清算年度,搬迁所得核算是否准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日前对某单位进行纳税检查,因企业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搬迁工作考虑不周,终被补税500余万元。

太巧合了 拆迁收入与支出相等

某单位在2015年第四季度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原申报表填写营业收入17838万元,而补充申报填写营业收入94万元。该企业2011年曾经收到一笔高达2.1亿元的拆迁款。到了2016年5月31日,该单位对搬迁所得进行申报,但是申报金额为0元。拆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正好相等,是否是巧合呢?

经核实,该单位于2010年11月12日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根据政府规划建设要求,政府收回该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该单位房屋实施拆迁,拆迁补偿款合计2.1亿元。该单位在2011年4月11日收到全部拆迁补偿款2.1亿元,双方在2011年5月10日办理资产移交。该单位发生的搬迁支出包括由于搬迁报废的资产3015万元、安置职工发生的费用212万元、其他与拆迁有关的费用31万元、重建过程中购置资产15602万元。对于搬迁所得0元,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为复产还有三四千万家具没有购买,剩下的钱不够。

政策简明学问却大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的(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何为“从搬迁开始”?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如果按照签订拆迁合同的日期作为搬迁开始年度,那么该单位的搬迁清算年度就是2010-2014年,该单位重建过程中购置的资产是房屋,价值15602万元,是在2015年购置的,如果将2014年作为搬迁清算年度,企业需要负担巨额税款。

企业的搬迁清算开始年度应该是企业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虽然该单位与政府部门在2010年签订了拆迁合同,但是由于政府未支付拆迁款等原因,该单位2010年未能实施搬迁,而是在2011年开始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应将2015年确定为搬迁清算年度,稽查人员按照要求提取了该单位实际在2011年才开始搬迁的证据。据此,该单位搬迁所得为214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后,补征2015年企业所得税528万元。结案后,该单位财务人员懊恼地说:“本来按照搬迁计划,搬迁收入都要花完的,结果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家具一直也没有购置,这个教训太沉重了。 ”

相关税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 (包括搬迁当乃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的(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条: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在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税折旧或费用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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