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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半岛晨报  2016-12-29 09:13

[摘要] 【案例】李女士与丈夫结婚之前,丈夫承租了其单位的公房,现在他们结婚十二年了。目前,李女士准备与丈夫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孩子归李女士抚养。她想问一下,她是否有权利继续承租其丈夫单位的公房?

【案例】李女士与丈夫结婚之前,丈夫承租了其单位的公房,现在他们结婚十二年了。目前,李女士准备与丈夫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孩子归李女士抚养。她想问一下,她是否有权利继续承租其丈夫单位的公房?

【律师解析】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存续五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者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者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本案中,公房虽是李女士丈夫在婚前承租的,但是双方结婚已经十二年,属于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情形。因此,李女士与其丈夫均有权承租该公房。

【案例】2005年汪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前,丈夫自己掏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结婚前已经结清房款,房产证上也是登记的丈夫的名字。婚后,双方共同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现在汪女士准备与其丈夫离婚,她想问一下,自己有没有权利分割该房屋?

【律师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本案中,汪女士丈夫结婚之前已经购买了该房屋,婚前已经结清房款,取得房产证,且登记在其丈夫名下,可以认定该房屋为汪女士丈夫婚前个人财产。

虽然本案中,汪女士与其丈夫结婚,但是并不导致汪女士丈夫婚前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汪女士无权请求分割。但是,婚后双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离婚时因该装修而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汪女士丈夫应当对汪女士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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