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我能否要回我的定金?”

--大连日报  2017-03-09 06:52

[摘要] 徐女士去年底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认购书》约定该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28万元,徐女士应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日内至售楼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同时,还约定了若徐女士未能如期签约并支付首付款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

【案例回放】

徐女士去年底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认购书》约定该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28万元,徐女士应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日内至售楼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同时,还约定了若徐女士未能如期签约并支付首付款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

之后,徐女士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系开发商单方制作,对部分条款不同意而开发商又拒绝修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开发商不接受张某的意见,双方协商无果。徐女士的定金到底该不该退?就此问题,本刊维权帮栏目特咨询了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

【律师解答】

陈律师表示,关于《认购书》中的定金“退与不退”的问题,由于徐女士提供的信息有限,实务中还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签订《认购书》的同时,有无对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如已明确,而购房者再以不同意合同条款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则由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拒绝向其返还定金是可以的;反之,如果双方就《认购书》约定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尚未达成一致,这符合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和开发商都不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理由”,还包括例如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购房买房的,或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或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或开发时间延后等情况,双方互不构成违约。凡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开发商都应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提示:签合同前需慎重

陈敏律师表示,无论是我市还是其他城市,很多开发商为了规避风险、大限度保护自己权益,往往会将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放置于售楼现场,并在购房者签订《认购书》的同时让其再签订一份对主合同文本条款已无异议的确认书,不知道徐女士是否也涉及此类情况。如果徐女士也签订了类似的确认书,再以不同意合同条款为由就难以支持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大连官微

关于房子的一切都在这儿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