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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万买套房咋被法院查封了?

新商报  2017-03-15 05:42

[摘要] 三年前,一对大连小夫妻花了100多万买了套房,却由于当时没及时合同备案(网签),而与房子“失之交臂”。

三年前,一对大连小夫妻花了100多万买了套房,却由于当时没及时合同备案(网签),而与房子“失之交臂”。原来,因存在欠款,债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把开发商旗下的房子即小两口买到的这套房子查封并拍卖。小夫妻委托律师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装修费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支持小两口的权益。

2014年4月初,小宁夫妇与大连中裕嘉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宁出资近118万元购买中裕公司开发的金街广场6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

根据合同,中裕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小宁,并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其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小宁很快将总房款118万全部交齐,当年4月19日,中裕公司将房屋交付小宁,小宁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

意想不到的是,2014年的4月1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他的这套房子进行查封。

原来,因中裕公司欠河南某公司钱,省高法裁定该公司的房屋抵债给河南某公司,涉案的正是小宁花了118万买来的这套房子。

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小宁主张被告中裕公司赔偿其房款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以及赔偿装修损失79400元,是合理的。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小宁与被告中裕公司于2014年4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中裕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小宁购房款人民币118万元,并赔付利息装修费;驳回原告小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裕公司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法院认为,根据大连市《关于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的通知》,此案中未能完成网签的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中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

提醒

针对此案,大连律师王金海特别提醒:购房时,一般人都不太注意甚至有人尚不知存在一项网签事宜,但实际上,网签是特别重要的。一旦网签成功,开发商也就不可能一房两卖,且法院也无权查封。提醒市民购房时要及时网签备案,否则就算签了合同、交了钱、拿了钥匙,房子也不一定就是自己的,“不管开发商是否交房,也不管是否已经入住。”记者徐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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