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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看婚前房离婚时如何分配

大连晚报  2017-04-15 06:22

[摘要] 2017大连春季房交会期间,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现场免费为购房者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内容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诸多热点法律问题。其中有三个案例集中在个人婚前房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律师希望以此给市民以警示。

2017大连春季房交会期间,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现场免费为购房者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内容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诸多热点法律问题。其中有三个案例集中在个人婚前房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律师希望以此给市民以警示。

案例一.婚前房婚后卖然后再购房

方先生大学刚毕业,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父母想为他全款买一套商品房,方先生和父母商量,房产证写方先生的名字,将来方先生如果结婚后出售了这套房屋,用所得的和方先生的妻子再共同添置一部分资金换购一套大的商品房,那么,如果将来方先生和方先生的妻子离婚的话,这套大的商品房该如何分配。

律师点评: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方先生和妻子没有特别约定,个人的婚前房结婚后转让所得的应为方先生的个人财产。至于用该款另行购买的房屋,其中用方先生和妻子婚后的共同财产补充差价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方先生婚前的房屋出售所得的部分,应为方先生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的时候应该要区别的对待。

案例二:一方支付首付双方还贷

孙先生和赵女士恋爱多年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孙先生在结婚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用自己多年的积蓄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于自己名下用于他和赵女士结婚。婚后,孙先生和赵女士共同承担了贷款按月偿还。三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是二人对该套房屋的归属无法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还提示,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应按份共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该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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