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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小学招生入学严新政发布 入学仍为年满6周岁

大连晚报  2015-05-09 06:45

[摘要] 日前,大连市教育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做好大连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小学入学年龄、就近入学、特殊情况下孩子入学等均做了详细说明,本报帮你一一梳理。

日前,大连市教育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做好大连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小学入学年龄、就近入学、特殊情况下孩子入学等均做了详细说明,本报帮你一一梳理。

儿童入学年龄仍为年满6周岁

此前有传言称小学入学年龄要延至每年的12月31日,此次“意见”明确指出,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仍为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不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身体以外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应从严掌握。延缓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一般批准延缓入学的时间不应超过1年。家长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注册或延缓入学等手续的,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禁任何小学笔试面试选拔学生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任何公办、民办小学招收适龄儿童入学时,学校只登记适龄儿童的姓名、年龄等自然情况,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程度分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入学。任何公办、民办初中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入学工作不得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不得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进行招生,不得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不得变相抢夺生源举办“占坑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不得委托各种社会培训机构为其举行选拔考试,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考试成绩和推荐的名单为依据招收学生。各小学不得为任何初中学校的招生提供动员、组织学生等服务,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作招生考试宣传。

我市小学实行就近入学

我市小学实行就近入学政策。教育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家长的户口簿、房产证,学校根据上述“两证”并核实学生实际居住地后,接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本学区学生入学就读。对于无房产证租赁房屋者,依据房管部门开具的学生家长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房屋租赁备案表》,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就读。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和有利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统一调配:

1.无房产证在其老人、亲属或租借他人房屋居住的;

2.与其他人(包括老人)共有房产证的;

3.集体户口无固定住房的;

4.在公建房居住的;

5.因房屋动迁造成户口簿和房产证不一致的(须出具房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实际居住地的房屋居住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大学附属中小学原则上只收员工子女

大学附属中小学原则上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因生源不足需要扩大招生范围的,可在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招生,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小学起始年级要实行阳光分班

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小班化。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要实行阳光分班,其他年级原则上不得重新分班。学校不得按学生学习成绩分快慢班和编排学生座位,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实验班、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不得以分层次教学的名义变相分快慢班和重点班。

此外,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也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要实行留守儿童动态登记监测制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保证轻度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及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要保证其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要设立专门师资,定期对其实施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对极个别重度失能残疾儿童少年,由家长向所在街道(乡镇)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后批准免除其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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