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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小区物业费涨价投票 业主质疑"被代表"

半岛晨报  2015-02-09 06:43

[摘要] 2015年初,甘井子区顺达温泉花园闹出了一场风波,起因是业主质疑物业费和停车费涨价投票造假。小区物管服务、收费涉及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在大连,因质疑投票结果公正所引发的分歧和矛盾,已并非是个案。

在部分投票纠纷中,许多业主把矛头指向了业委会成员,认为业委会“帮助”物业涨价。你认识小区里的业委会成员吗?连日来,记者通过本报官方微博问卷调查、随访等方式,对147名业主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七成受访者表示不认识小区里的业委会成员。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业委会成员选举产生等环节,要及时对业委会成员候选人、当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记者调查发现,七成受访者不识业委会成员这一现象的背后,有着多种成因,包括业主自身方面、业委会成员方面以及公示不到位等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人为干扰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主要出现在老旧小区。以本市某小区为例,小区公共管理有着复杂的历史矛盾,小区业委会和物业都曾数次改选、更换。辖区街道在筹备新一届业委会时,前一天刚贴出去的公示信息,第二天清晨就被人给撕下来了,对公示公开信息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一个普遍存在的情况是,选举时业主对业委会候选人并不是很了解,而后者当选后,即便经历了公示环节,也不代表双方就真正认识了。因沟通不够而造成的误解和矛盾,在本市小区并不少见。

调查中,记者还发现,自称认识业委会成员的业主,多为中老年人;而不认识业委会成员的业主多为年轻人。

业委会成员自述 挨累不讨好

“加强立法去规范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这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如果只强调责任却不理解业委会的付出,过于严苛的法条可能会把业委会成员‘吓跑’,没人敢干这个差事了。 ”本市某小区业委会主任柳江(化名)说出了他的担心。在他看来,业委会成员面临着身份上的尴尬:一方面,业委会成员本身也是小区业主;另一方面,法律赋予了业委会成员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责任。

“形象来说,业委会成员既是‘民’,也是小区公共管理的‘官’,身份是双重的。 ”柳江说,所谓的“权”,是受全体业主委托而来的,终目的还是为了管好小区。小区事务管理千头万绪,业主的诉求也是五花八门,业委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也往往承受着各种压力。“你和物业是一伙的”、“你是不是收对方好处了”……柳江说,这些年,每次听到这些话,他心里总会难过好一阵子,“自己义务付出了那么多,谁不希望自己能获得业主们的理解和认可?”柳江说,业主众口难调,想要获得一致好评,在当下“简直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他形容这个岗位“挨累不讨好”。

业内建言监管方法 探索有偿服务

业委会在小区公共事务管理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组织业主投票、选聘并监督物业企业服务、提取房屋维修基金,都离不开业委会。然而,近些年国内不时爆出有关业委会的负面消息,包括损害业主利益、收取好处等等,如何对业委会实施有效的监管,已经成为小区业主倍加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业委会监管存在着法规缺位的尴尬。

在《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对业委会成员的约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满足改选业委会的情形,二是终止业委会委员资格的情形。业内人士说,这些规定属于宏观性和原则性的内容,对市民关注的业委会成员廉洁自律、如何有效作为等热点问题欠缺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且缺少对应的罚则。

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立法机构应考虑出台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操守,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好处的,由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没收其违法所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要让业委会成员担负起重任、义务付出,又要让这个群体在各种利益面前保持清醒、不为所动,业委会成员确实挺难当。对此,柳江提出,在加强立法监督业委会成员的行为时,也应该明确,业委会成员的权益该如何保障。那么,业委会可否尝试有偿服务呢?

去年9月29日,大连市出台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本市将健全和完善业主大会制度,加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选和培训,试行委员分期分批改选制度,积极探索委员有偿式服务,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自我管理和守法能力,尽快建立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时的缺位应急处理机制。

对“积极探索委员有偿式服务”的条款,记者收集业主和业委会成员的意见时发现,这项内容普遍接受度比较高。

业委会成员受贿可能担刑责

“如果逐户到业主家去调查,耗时费力还好说,关键是投票效果跟预想可能会有落差,涨价很难获得通过。 ”曾在本市多家物业企业担任负责人的龚伟(化名)说,因此,一些物业企业会提前跟业委会成员沟通,取得对方的支持,再由业委会成员去做业主的工作,避免出现投票无法通过的尴尬。

为了跟业委会成员搞好关系,一些物业企业会给业委会成员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免收业委会成员的停车费。“不过,物业企业基本是不敢免收业委会成员物业费的,也不敢送现金和礼物。一旦被查实,谁都清楚后果的严重性。 ”龚伟说。

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万昕说,若业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索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万昕说,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应予立案追诉。

去年7月,云南省昆明市创意英国小区业委会原主任、副主任因受贿罪被逮捕一事,在国内传得沸沸扬扬。当地检察院指控称,创意英国小区对外进行物业管理公司公开招标,两名被告提出,昆明某物业管理公司法人如果肯拿出10万元好处费,就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企业支付好处费后,获得为期一年的合同。在该公司续签合同时,两被告又索要好处费。当事企业向两被告支付了6万元后,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终,两名被告索贿一事东窗事发锒铛入狱。当地检察机关指控,两名被告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业委会成员收受的好处费达不到立案标准,查实也很困难,不能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 ”刘万昕说,立法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把“漏洞”给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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