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了解到,为加强大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经深入调研,结合大连实际,草拟了《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了解到,为加强大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经深入调研,结合大连实际,草拟了《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www.gtfwj.dl.gov.cn)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时间为: 2017年 3 月17日至4月2日。
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房产市场监管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邮政编码: 11600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gtfwj_qjscc@dl.gov.cn 。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至:82825242。
征求意见稿如下:
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商品房预售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一层以上的,实施预售资金监管后,可视为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规定的预售许可条件。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完成2/3以上(含完成2/3)的不实行预售资金监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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