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了解到,为加强大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经深入调研,结合大连实际,草拟了《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预售资金收存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收取的定金应在完成商品房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账户。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房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专用账户。贷款银行不得截留按揭贷款用于本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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