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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最常见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例 最佳解决办法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2-01 17:00

[摘要] 买房是人生中的幸福事,而在买卖房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买卖纠纷。为了规避麻烦,先来了解一下常见的商品房买卖纠纷都是“祸”从哪起呢?如果真的不幸中弹了,又该怎么解决呢?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呢?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光明网 康福军 )商品房买卖是以不动产的房屋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民事行为。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商品化,房地产业迅猛发展起来,但同时商品房买卖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焦点。商品房买卖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增长,因此思考相应的法律对策以减少纠纷,无疑意义十分重大。本文通过结合我院审判实践,对当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提供有效的参考。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及成因

近几年来,我院受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呈逐年递增趋势,且类型也出现多样化特点,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类纠纷

商品房的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查验并接受房屋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所实施的行为。商品房交付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因不能交付形成的纠纷

引起房屋不能交付的原因有很多。,开发商“一房多卖”而使得房屋无法交付。实践中表现为开发商采用隐瞒的手法先后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房屋出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人,而导致的交付不能。第二,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一些开发商利用我国法人注册登记制度存在的漏洞,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审计、会计部门的资信证明,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抽逃注册资金。房地产开发商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购房款,纯属欺诈行为,故自然不可能实现交付。第三,房地产开放商中途因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施工或者进行建设,导致失去交付房屋的可能,例如,开发资格的丧失,资金紧张、技术、管理等出现问题。

2、迟延交付形成的纠纷

主要指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而违约产生的纠纷。大多是由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而导致的。,开发商未取得规划或其他相关手续,即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竣工后仍不能按期补齐相关合法手续而导致迟延交付纠纷。第二,商品房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一般是主体建筑未完工或者主体建筑已经完工但相应的配套设施仍在建设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类纠纷

 标的物瑕疵主要指标的物权利瑕疵和实物瑕疵。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也包含这两方面内容。

1、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利瑕疵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主要是指开放商在未告知购房人的情况下,将房屋设定抵押。这通常表现为开放商将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预售给购房者或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实物瑕疵纠纷

 ,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一致的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预先预定的面积是暂时测量的面积,由于在实际建造过程中根据需要会做相应的改变,与施工图纸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不能避免的,因此法律允许3%以内面积的误差,对于超出部分会引起纠纷。第二,质量存在问题。由于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市场不完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化,往往忽视商品房的质量。因此,质量问题成为了投诉的焦点。第三,销售广告、宣传材料与交付时不一致的纠纷。广告与宣传是为了吸引顾客,一般都会有夸大的成分,可有些成分会直接影响购房者决定是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容易产生纠纷。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类纠纷

价款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因此容易产生纠纷。

1、因行使抗辩权而产生的付款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都是双务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相互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能保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此产生纠纷。

2、因办理贷款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购房者以为自己具备贷款条件,并缴纳了购房定金,但实际办理贷款时不能获得银行批准,开发商以购房人违约为由而不予返还定金而产生的纠纷或者购房人未按期还贷,开放商代为清偿后取得追索权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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