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房是人生中的幸福事,而在买卖房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买卖纠纷。为了规避麻烦,先来了解一下常见的商品房买卖纠纷都是“祸”从哪起呢?如果真的不幸中弹了,又该怎么解决呢?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呢?
(四)其他类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除了以上主要的纠纷,还有其他类纠纷,这类纠纷在受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比较低。主要包括出卖人未在约定期限或者法律规定期限内为产权人办理“两证”;签订认购协议但合同未能订立的定金返还纠纷等。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的特征
通过对我院受理的该类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特征:
,原告为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例。这充分说明了以下两点:一方面,买受人在购房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较多,消费心理不成熟,容易轻信售楼广告的诱惑,在短时间内无法对大量房地产销售信息作出正确和理性的判断,消弱了买受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导致原告为买受人的案件数量和比例比较多。另一方面,开发商利益驱动、守约意识淡薄。
第二,该类案件具有群体性,容易产生连锁效应。一般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多为集团诉讼,且诉讼请求相似,裁判文书示范性强,结案方式基本属于同一类型。
三 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突出存在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对《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解释》)适用范围的界定
受国情影响和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房屋,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解释》将调整对象明确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向社会公开出售房屋的买卖行为,出卖人主体只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司法实践中突出表现在,对于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以“旧村改造”名义建设的房屋、房管局下属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义开发建设的房屋、还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划拨土地上违规开发的少量商品房是否适用《解释》认识不一致,因为这些房屋往往也是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开发并向社会公开出售。
(二)对《解释》中因房屋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理解与认定
房屋质量不仅关系着其自身的使用寿命和价值,而且关系到广大买受方的生命和安全,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房屋质量问题一般很难及时发现,只有在入住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会慢慢显现出来。《解释》规定房屋若“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没有具体阐明主体结构质量之外的其他问题,什么程度是“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外延是否包括因附属设施、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而影响居住的情形;是否包括因房屋质量有瑕疵而导致买受人心情极度糟糕,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的情形等。
(三)商品房认购书与定金的问题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行签订认购书,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是当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形式。由于现行法规对认购书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引发了大量纠纷,急需给予明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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